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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城乡居民医保 执行“负面清单”制度

时间:2019/07/25  点击:991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界定兜底责任边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本月起,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30种项目费用不纳入按项目报销范围,22种项目费用不纳入按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范围,城乡居民普通住院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时需先扣除负面清单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中不纳入按项目报销范围的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药费用;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在境外就医的医药费用;《药品目录》单味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自立医疗服务项目;特需病房(病区)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特需医疗项目费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另有规定除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串换为其他项目的费用;享受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医药费用;各种各类非功能性整容或矫形手术、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原因产生的医药费用;预防保健、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等等。

不纳入按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范围的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药费用;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在境外就医的医药费用;《药品目录》单味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自立医疗服务项目;特需病房(病区)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特需医疗项目费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另有规定除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串换为其他项目的费用;享受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等等。(淮北新闻网 王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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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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